工人的责任:
35.3.2 工人有责任遵守本标准和监管标准第 01 号 (NR-01) – 一般规定和职业风险管理第 1.4.2项的规定,以及由雇主发布的操作程序。雇主。
授权、培训和资质:
35.4.1.1 获准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被视为已接受健康评估且适合从事其活动的工人;
35.4.1.2 批准高空作业必须考虑: a) 工人要进行的活动;b) 工人接受过的培训;c) 开展活动的临床能力;
35.4.1.3 授权必须记录在员工的职能文件中;
35.4.1.3.1 组织必须建立身份识别系统,使每个工人的授权范围能够随时获知;
35.4.2.1 工人开始活动之前必须进行初始培训,工作量至少为 8(八)小时,培训内容包括: a) 适用于高空作业的规则和规定;g)紧急情况下的行为,包括救援技术和急救的基本概念;
35.4.3 培训必须由经过证明精通该主题的教员进行,并由合格或具有法律资格的职业安全专业人员负责;
35.4.4 组织应根据 NR-07(职业健康医疗控制计划)评估高空作业员工的健康状况,特别是第 7.5.3条,考虑到可能导致突然发生的疾病。疾病和高处坠落,以及心理社会因素。
规划与组织
35.5.1 所有高空作业必须有计划和组织;
35.5.5.1 除了高空作业固有的风险外,RA 还必须考虑: e)根据现行技术标准、制造商或设计者的指南和规定,选择、检查、使用和限制使用集体和个人防护系统。减少冲击和坠落因素的原则;
35.5.8 PT必须以物理或数字形式颁发,并经负责授权许可证的人员批准,并可在活动进行的地点获取,并在结束时关闭并归档,以便可以追踪;
35.5.8.2PT在活动期间有效,jinxian于轮班或工作日,并且在既定条件或工作团队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可由负责审批的人员重新生效;
35.6.6 必须按照制造商或设计者的建议对 SPIQ 进行初始、例行和定期检查,剔除出现缺陷或变形的元件;
35.6.6.1 初次检验在收到 SPIQ 和首次使用之间进行;
35.6.6.2 例行检查是指开工前进行的检查;
35.6.6.3 定期检查必须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查间隔时间可根据使用类型、使用频率或接触腐蚀性介质而缩短;
35.6.6.4 必须记录不合格 SPIQ 要素的初次检查、定期检查和例行检查;
35.6.9.1.1 用于防坠落时,降落伞式安全带必须具有带能量吸收器的一体式挂绳;
紧急救援
35.7.1 组织必须建立、实施和维护应对高空作业紧急情况的程序,除 NR-01 的规定外,还考虑: a) 与救援行动相关的危险;b)所需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规模;c) 预计救援时间;d)适当的技术、特定的个人和/或集体设备以及可用的救援系统,以减少工人的惰性悬挂时间及其对现有危险的暴露;
35.7.1.1 组织必须对已识别的高空作业紧急情况进行 AR;
35.7.3.1 当由内部团队进行时,组织必须根据紧急情况确定培训的内容和工作量。
词汇表
预评估:在工作场所进行的不一定以书面形式进行的评估,以识别和预测在进行的风险分析中无法预见的或由于特定情况而在程序中未考虑的不良事件和事故。不正常或不可预见;
降落伞安全带:用于有坠落风险的高空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由附着在身体上的装置组成,旨在阻止坠落的力量并将坠落的力量至少分散到大腿上部、骨盆、胸部和躯干;
集体使用的梯子:在建筑物、工业和浮动结构的工作场及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集体使用的梯子,用作进入和流通的手段;
初始检查:在收到 SPIQ 组件和首次使用之间进行,目的是确保其适合预期应用、功能正常、符合法规要求且状况良好;
定期检查:按照设计者或制造商的指示,定期检查设备、部件或系统,以发现其缺陷、损坏或磨损,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
例行检查:始终在开始工作之前进行,通过目视和触觉,由工人在使用构成 SPIQ 的设备之前进行;
熟练程度:能力、资质、培训和能力与专业经验相结合,通过文凭、工作簿中的注册、相关领域的具体合同或其他文件证明;
注意:经过证明的对该主题的熟练程度并不意味着接受了特定课程的培训,而是意味着能够教授培训所涵盖主题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培训必须由合格的职业安全专业人员负责;
具有法律资格的专业人员:在相关专业委员会注册的先前合格的工人;
高空作业监督:这涉及亲自、半现场或远程提供高空作业安全指导;
临时锚定系统:这些系统是在服务完成后在预定时间段内使用的系统,例如为执行特定任务或在工作前沿工作而设置的系统;
预计救援时间:高空作业时发生不良事件(例如工人坠落或被悬挂)与工人被移走或稳定在不会造成任何健康问题(例如惰性悬挂导致的问题)之间的预计时间。
附件一——绳索作业
1. 目标 1.1 制定使用绳索作业技术进行高空作业的要求和预防措施。
2.3 本附件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休闲、体育和探险旅游活动;b) 树木栽培;c)旨在营救不属于绳索作业团队的人员的紧急服务;d) 探洞活动。
3.1.1 获得认证的工人可以免除NR-35第35.4.2和35.4.3分项规定的初始和定期培训;
4.1.1 在没有国际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在满足欧洲标准(EN)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国外标准认证;
4.3 必须根据制造商的建议以及风险分析或操作程序中制定的标准对设备和绳索进行检查;
4.3.3 检查必须记录: a) 购买时;b) 定期;c) 当设备或绳索被拒绝时。
附件 II – 锚固系统
1.目标 1.1 制定高空作业时使用锚固系统作为坠落防护系统的组成部分的要求和预防措施;
2.3 本附件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休闲、体育和探险旅游活动;b) 树木栽培;c) 集体防护设备的锚固系统;d)用于固定接入设备的锚固系统;e) 用于人员或物料垂直或水平运输设备的锚定系统;f) 用于专业探洞和探洞救援的锚定系统;
3.2.1 结构锚固的锚固点必须由制造商或技术负责人进行标记,包括: a) 制造商的标识;b) 批号、序列号或其他可追溯方式;c)可连接的Zui大工人数量或Zui大适用力;
3.2.1.1.1如果无法检索信息,锚固点必须在具有合法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责任下进行测试,并标明可连接的Zui大工人数量或允许的Zui大适用力和标识。4.1.2 锚固系统的定期检查必须按照本附件第 6项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并考虑锚固系统和组件的设计,遵守制造商的说明以及适用的监管和技术标准,间隔时间不超过 12(十二)个月;
4.2 临时锚固系统必须: a) 根据操作程序满足每个安装地点的兼容性要求;b)锚固点由具有合法资格的专业人员确定,或由经过培训的工人按照具有合法资格的专业人员制定的选择程序进行选择;
4.2.1 由组织正式授权经过培训的工人选择临时锚固系统的附着点;
附件三——梯子
附件三规定了在个人使用的梯子上进行高空作业时使用梯子作为通道或工作站的要求和预防措施。分为5项,前两项是本段已涵盖的目标和应用领域,还有以下内容:
个人使用梯子的分类:
分为立式固定梯、便携式靠背梯和自承式便携式梯;
规划、培训和授权:
规划必须包括风险分析,当使用梯子作为到达五 (5)米高度的手段时,只有在不存在额外坠落风险的情况下,才会放弃风险分析,个人坠落保护系统也将被放弃。水平是在之前的评估中确定的。
工人必须按照 NR-35 第 35.4章的内容接受培训。它还应包括个人使用梯子的安全使用。当风险分析被放弃时,高空作业的培训和授权也被放弃,并且必须向工人提供有关使用个人使用的梯子的基本安全说明。
要求:
由具有合法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制造;
由具有合法资格的专业人员设计,参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或者
根据技术标准进行认证。
应该注意的是,SPQ(坠落保护系统)需要进行检查,如 NR-35 的第 35.6.2“f”项所述。根据子项35.6.6,SPIQ(个人坠落保护系统)也必须如此。
梯子也需要进行检查,如附件三第 5.1.2“c”项所述